【办法】伊通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防止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局借调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勤编制人员。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所在单位脱产借用(含临时抽调)到县纪委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由县纪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办理。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6个月,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借调时间。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人员明显不足,短期内又不能补充,可以借调人员。
(一)工作任务较重。
(二)限期必须完成的阶段性工作或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三)因成立临时性机构开展专项工作。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拟借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岗位的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借调审批程序。
(一)借调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发出《人员借调沟通函》。
(二)征求拟借调人员和所在单位意见。
(三)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一式两份《人员借调商请函》,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主要领导同志签字后,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交由县纪委组织部留存。
(四)借调期满后,借调机构对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与《人员借调结束函》一并送交借调人员所在单位。
(五)如需延长借调时间,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六)借调县管干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并商请县委组织部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人员借调通知》。
(七)《人员借调沟通函》、《人员借调商请函》注明拟借调人员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期限等。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由县纪委组织部会同借调机构负责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县纪委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与县纪委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三)不再承担原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与原在单位人事、工资关系、组织关系保持不变。
(四)不能单独承担执纪工作,不能进入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工作。
(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休假等待遇。
(六)在竞争上岗、岗位调整、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年度考核、福利发放等与原在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确因原在单位工作需要,经县纪委同意结束借调的。
(三)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得到县纪委同意的。
(四)违反县纪委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等,予以退回,如问题较重、影响较坏,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五)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需提前解除借调关系的,按结束借调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随意滥借,造成人浮于事,或者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借调人员应在要求时间内到县纪委组织部报到、借调期满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无故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