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伊通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全面从严教育管理监督纪检监察干部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来源:伊通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29 阅读次数: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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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系统自身建设,切实全面从严加强教育管理监督,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四平市纪委全面从严教育管理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重在日常,贵在有恒,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管厚爱、抓早抓小;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严明纪律、立威立信的原则。


第二章  分则

第四条 加强思想教育,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言行,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条 加强党性宗旨教育,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机关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做令行禁止、纪律严明的政治明白人,努力塑造“拼搏进取、务实创新、严谨清廉、团结和谐”的团队精神。

第六条 加强政治学习,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落实好《县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县纪委机关党委“三会一课”制度》等,做到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第七条 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照《县纪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学做结合、务求实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加强政治思想道德教育,敢于担当、勇于负责、擅于作为。

第八条 加强能力素质建设,强化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扎实开展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综合业务知识技能测试,每年测试一次,以考促学,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业务能力素质。完善《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制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培训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上级纪检部门的上挂培训,有计划地安排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到委局进行上挂轮训。全面梳理纪检监察业务清单、目标定位、内外流程、法规依据、标准要求,实现各项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

第九条 严肃纪检机关(组织)党内政治生活。组织开好县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和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抓好整改落实。县纪委相关领导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积极认真参加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十条 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主管部室负责人之间、部室负责人与本部室工作人员之间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和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同联系片区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开展谈心谈话,基层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同本单位监察室主任开展谈心谈话。谈心谈话采取一对一、面对面方式,坦诚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加强沟通、促进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安排谈心谈话一次,并认真填写《干部谈心谈话记录表》。

第十一条 制定实施《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把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作为准入的基本条件,严审准入资格,严守准入程序,严格准入考察。

第十二条 发挥机关党支部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党员的主体作用。积极组织政策理论学习教育,扎实开展各项活动,密切联系党员,及时发现问题、批评纠正。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工作请示汇报和重大事项报告。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委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离开单位所在区域半天以内(含半天)向上一级领导请假。请假超过1天以上3天以内的,副书记、常委向主要领导请假,部室主任、副主任向分管常委和副书记请假,各部室工作人员向部室主任和分管常委请假。请假在3天以上的,都要向主要领导请假。县直部门、乡镇(街道)纪检干部、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请假实行双报告,既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同时向县纪委组织部请假。以上请假超过1天以上(含一天)要到县纪委组织部填写请假审批表并备案。

第十四条 制定实施《纪律审查审理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况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也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完善《借调人员管理制度》。纪检机关需要借调人员的,由县纪委组织部办理手续。借调办案人员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借调非办案人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结束后由借调部室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作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文件传阅、归档等制度规定,涉密文件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外借。做好计算机、存储介质、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的约束和管理。坚决做到“八要、八不准”:

1.要政治坚定,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或做出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

2.要牢记宗旨,不准侵害群众利益、与民争利,以及消极对待群众、漠视群众诉求等。

3.要坚持原则,不准泄露问题线索内容或举报人信息,或隐瞒案情、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要严守规矩,不准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决议,或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以及擅自延长审查时限、扩大审查范围、越权过问、询问案情等,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5.要秉公执纪,不准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违规接触涉案人员、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伪造篡改证据、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

6.要敢于担当,不准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应付了事,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拖延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7.要谦虚谨慎,不准耍特权、口气粗野、盛气凌人,或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坚决抵制各种不良习气,严格遵守工作日午餐不饮酒等规定。

8.要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公务活动中接受钱物或宴请,或借机向发案单位报销费用、索要财物,或违反规定参与营利性活动等。

第十八条 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落实“两个为主”要求,县纪委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和派驻(派出)纪检组的监督和领导;落实纪检机关(组织)内部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负监督管理责任;重点监督下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作风建设、抓班子带队伍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好“班长”职责,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也要互相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日常学习、工作、遵规守纪、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监督。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及时采取提醒谈话、告诫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加强防范、予以纠正、督促改进。

(一)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等方面放松懈怠,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自律不严,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拈轻怕重、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隐瞒实情、出工不出力等方面问题,情节较轻的;

(三)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或出现偏差,需要提醒、教育的;

(四)个人及家庭婚丧、乔迁、子女升学、出国(境)等事宜中,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五)在执行公务、服务基层(群众)或对外交往中举止不当、形象不佳、群众有反映、有可能损害到纪检监察干部整体声誉,但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教育、纠正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要强化自我监督,遵规守纪、严格自律,自觉净化社交网、朋友圈。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注意征求干部所在社区、邻里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调离纪检监察队伍。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由各级纪检组织、派驻(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纪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负责监督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教育管理监督情况纳入到考核之中。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组织、派驻(派出)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对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失之于宽松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伊通满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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