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不是“最终稿”


来源:伊通县纪委监委宣传部 作者:张锦达 发布时间:2020-10-30 阅读次数:3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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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组织及时提醒,恐怕我会越陷越深。受处理后组织上对我不离不弃,非常感谢组织的关心、信任和鼓励……”10月10日,面对前来回访的伊通县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因违纪受到组织处理的伊通镇干部王某由衷地说。

之前,在任命苗某为伊通镇关家村党总支书记时,苗某不符合任职资格,时任伊通镇党委副书记的王某未提出异议,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对王某来说,一方面因自己违反了工作纪律而自责,另一方面也担心组织不再信任自己、同事看不起自己……沉重的思想包袱令他意志消沉、心灰意冷。

“组织处理不是对你的彻底否定,而是警醒你及时纠偏纠错。希望你能放下思想包袱,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处理决定下发后,纪委工作人员在第一次回访谈话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王某打开心结,轻装上阵。

现在8个多月过去了,王某转变很大。“受到处理后,王某及时调整了心态,严格自律、将功补过,工作更加积极主动、踏实负责。”伊通镇相关负责人说,“纪委的回访不仅帮助他减轻了心理负担,还唤醒了初心和信心。”

为确保回访实效,伊通县纪委监委将“叫过来谈”转变为“到身边访”,用暖心谈话治心病,用面对面沟通拉近距离。在主体上,坚持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层实施逐一回访;在形式上,通过面访、电话访、家访,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进行鉴定等多种措施,全面准确掌握受处分或处理干部的情况;在方式上,根据党员干部受处分情况,分类别、分对象、有针对性地制定跟踪回访方案,确保“对症下药”;在成果运用上,通过回访报告,对回访情况给予客观评价,并将回访情况向受处分处理干部所在党组织反馈,作为干部考察使用的重要依据,帮助跌倒的干部重新“站起来”。

“处理决定不是‘最终稿’。对犯错的党员干部,我们还应做好后半篇文章,既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又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和勇气,真正实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爱有温度。”伊通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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