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伊通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制度
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县纪委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范围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1、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总体工作的安排和完成情况;
3、体制改革、机构调整;
4、"三重一大"事项;
5、事关全县或全系统的工作、活动;
6、涉及县管干部案件的移送、处分;
7、县管纪检干部选任调整和干部队伍建设;
8、纪检工作改革创新;
9、复杂敏感不易把握的事项。
10、其他属于重大事项应请示报告的。
(二)突发事件及处置请示报告
1、遇到自然灾害;
2、出现群体性事件;
3、发生严重工作事故;
4、发现党员干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或者违纪违法线索、问题;
5、获悉负面舆情。
(三)个人有关事项请示报告
1、领导干部按要求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全体职工及时请示报告本人下列事项:
(1)婚姻变化;
(2)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申请因私出国(境);
(3)房产变化;
(4)节假日离开县域三天及以上时间;
(5)因病、因事请假;
(6)配偶、子女、父母重大事项变化。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办法
(一)一般要逐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如不能联系到上一级组织或领导,又有办理时限要求,可越级请示报告,直至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二)一般要书面请示报告,紧急情况下,如事出突然,急需临机处置,可口头请示报告、电信请示报告。
三、请示报告的对应关系
(一)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县委请示报告。
(二)县纪委监委各机构向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
(三)基层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向县纪委监委、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请示报告。
(四)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向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示报告;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向县纪委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委各机构负责人向县纪委监委主管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或直管副书记(副主任)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委各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向所在机构负责人请示报告。
(五)基层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向分管片区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县纪委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主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请示报告;基层监察室主任向所在单位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四、请示报告的相关要求
(一)要坚持事前请示、及时请示,禁止擅自做主、先斩后奏。要坚持事毕报告、如实报告,杜绝有始无终、欺上瞒下。
(二)同级做好工作安排、成绩问题、下步打算等定期报告和某一工作或特定事项等专题报告。
(三)越级请示报告和非书面请示报告,事后要及时向应请示组织或领导报告情况,补办相关手续。
(四)突发事件及处置要第一时间迅速请示报告、后续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随时请示报告。
(五)要正确把握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关系,应该请示报告的必须请示报告,无须请示报告的要担起责任,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