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伊通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干部培训制度
为使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增强素质、提升本领,通过培训,督促、引导他们形成自觉学习、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优良作风,从而打造一支思想正、业务精、担当强、自律严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更好地适应监督执纪问责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一、培训范围
(一)乡镇街道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
(二)县直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
(三)县纪委各机构干部。
二、培训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三)"四风"、"八项规定";
(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视察吉林时的讲话》;
(五)履行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如何正确理解、把握、实践"四种形态"、信访举报工作及线索处置标准、办案安全相关要求;
(六)纪律审查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调查取证及谈话技巧、与基层相关的执纪审理工作;
(七)网络舆情与信息工作;
(八)卷宗撰制、数据报送。
三、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参加上级纪委监委举办的培训班,县纪委监委自行举办培训班,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自办培训班,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要进行专题讲授。
(二)以工代训。通过具体工作进行操作实践培训。
1、采取上挂轮训的方式,有计划地安排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到县纪委监委参与相关工作,由县纪委监委人员传帮带,让参训人员边干边学,使之在实践中直接得到锻炼和提高。
2、加强对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形成标准作法和良好习惯。
四、培训安排
(一)按上级纪委安排的时间,积极参加培训。
(二)每年县纪委监委安排两期,每期两天时间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和县纪委监委干部知识、技能培训。
(三)每年县纪委监委安排两期,每期2-3名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纪委监委参加工作;安排4期,每期10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到县纪委监委参加工作,为期一个月,进行实践培训。
(四)根据需要可延长培训时间或循环培训。
五、培训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要严格执行培训制度,服从培训安排;
(二)参训人员要遵守培训纪律和培训时间,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离开,无特殊情况不要请假,如确有原因不能参训要事先报告,事后另行参训。
(三)参加培训情况将作为考核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培训工作由县纪委组织部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