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伊通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工作回避制度


来源:伊通县纪委监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20-09-14 阅读次数:5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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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审查工作中的回避,是指纪律审查人员不参加查办、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公正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制度。纪律审查在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即可从程序上有效地防止纪律审查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袒护或报复陷害案件当事人,又可使纪律审查人员避开嫌疑,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一、回避的对象和情形
    (一)回避的对象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回避适用的对象是一切承担纪律审查工作任务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1、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审查人员。指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具体承担案件承办、审理工作任务的人员。作为回避适用对象纪律审查人员,既包括一般的案件承办人员,也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非具体查办、审理的纪检监察人员,在不参加案件的纪律审查时,不存在回避的情况。
    2、参加纪律审查工作的其他人员。如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按程序聘请、借调的有关人员,如果其与所参加的纪律审查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进行客观公正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如果符合回避条件时,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或其他有关的人员、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回避的情形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纪律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或其他有关的人员、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涉案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进行回避。
    2、是案件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不能参加同一案件的纪律审查工作,应当进行回避。
    3、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定性及处理轻重有利害关系,应当进行回避。
    4、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进行公正进行纪律审查的。所谓"与案件有其他关系",是指除了上述三种情形之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某种特殊关系的。比如,有事实证明纪律审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及案件有关人员有过经济纠纷或感情上恩怨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地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应当进行回避。
    二、回避的方式和决定
    (一)回避的方式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参加纪律审查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案件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案件的纪律审查请求。如果参加纪律审查的人员明知自己符合回避条件而予以隐瞒,不主动提出回避的,纪检监察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如果不自行回避,并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由所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申请回避。是指纪律审查工作中,参加纪律审查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是指参加纪律审查的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案件的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要求其回避。
    (二)回避的决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 纪律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对纪律审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纪律审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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