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伊通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委机关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财务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1.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定,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2.财务报销流程为报销人填报《财务报销审批单》,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批,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出纳支付。
3.会计负责审核财务支出是否合理,财务票据是否合格。出纳负责把关支付工作,原则上不予现金结算支付。对未经审核签批的报销凭证不予支付。
4.大额资金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制度。2000元以下维修、维护、及各项活动支出,需先向办公室报预算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2000元—10000元的项目预算支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10000元—50000元以上的项目预算支出,需经常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要求,依规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6.日常公务经费严格控制在预算标准内,依据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三单合一”的要求审核,未经批准自行接待的,一律不予核销。
7.委机关会计每月10日前向主管副书记报送上月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汇报一次财务收支状况。每年主动请审计部门对委机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8.委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建立台账。由各室保管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清单,落实责任人,资产变动要报办公室备案。固定资产处置由办公室统一按要求向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处置申请,经批复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其他各室或个人无权进行资产处置,对违规进行资产处置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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