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县纪委监委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伊通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29 阅读次数: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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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行为,维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资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及其它货币资金。

第五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和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收支账目的会计核算,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

(二)单位出纳人员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得由临时人员担任,并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严格印章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四)严格履行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应当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六条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一)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不随意开立,不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二)财会部门应当对已开立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账户及时做出销户处理。银行账户销户按规定操作,经过适当授权并正确反映在会计记录中。对已销户的银行账户,应在办理销户后一个月再由经办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向银行核实销户情况,确保销户已得到执行。

(三)财会部门应当做好银行账户开户、销户情况的记录。定期与银行核对、确保所记录的银行账户与实际相符。

(四)严格银行预留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分开由不同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预留印鉴。

第七条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管理。

(一)盘点和清查库存现金。

出纳人员应当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盘点,重点关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会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

(二)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管理。

财会部门应按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报告财会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八条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办公用品等物资,房屋、电脑、车辆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

第九条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十条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等内容。

第十一条由资产管理部门(或办公室),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单位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记录、日常保管、清查盘点、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提供资产增减变动和存量信息,配合财会部门和政府采购部门开展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四)督促业务部门按照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资产,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得到有效使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工作;

(六)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

(七)定期与财会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对资产信息,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管理。

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报废、报损等处置意向,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于重大的资产处置,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国家有规定的,还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报批执行后,财会部门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缴存财政局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办公室应当根据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对资产记录进行调整,有关合同和审批文件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办公室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

(一)办公室建立资产台账,详细登记资产信息。建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目录和卡片等,资产目录列明固定资产编号、名称、种类、所在地点、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年限等内容。资产卡片应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情况、使用地点、责任人、维护情况、增减变动情况等。

(二)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管理部门(或办公室)应对单位资产每年进行定期盘点,盘点的基准日定于  12 月  20 日。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实物资产盘点表,并与资产台账记录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盘点报告,由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调整资产帐户。

(三)办公室应按季将资产使用部门定期对账。至少每年核对一次,包括资产台账与财务账相核对,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十四条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办公室负责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资产信息,真实反映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是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资产保管、使用、处置行为,维护单位利益。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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