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伊通县纪检监察机关安全文明办案“十不准”


来源:伊通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29 阅读次数: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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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执行“十不准”。

(一)不准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缩小案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二)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打骂体罚、侮辱人格。

(三)不准私自借用或占用涉案单位、涉案人员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

(四)不准接受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钱物、有价证券、代币卡及提供旅游、度假、休闲娱乐活动及各种名义的宴请。

(五)不准在涉案单位为本人或亲友谋取工作调动、录用提拔、经商、推销产品等利益。

(六)不准在涉案单位借用公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涉案人员说情、打听案情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案件查办情况等有关信息,对具备回避条件的案件,须主动申请回避。

(八)不准私自同被调查人员或涉案人员建立个人交往或单独见面。

(九)不准擅自扣押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员的财产或挪用、截留、私用、私分、隐匿、调换被扣押、罚没和追缴的款物。

(十)不准向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透露举报人员及有关材料的内容、领导批示及案件进展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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