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伊通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伊通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差旅费报销标准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以县财政局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二、审批程序
出差前要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审批联(作为报销差旅费记账凭证之一),报主管常委或分管副书记履行申报审批程序,送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出差(因办案需要,即刻出差的除外)。
省内出差:室主任及以下干部须经主管常委或分管副书记批准,副书记、常委、委员出差须报书记批准。省外出差:逐级请示,报书记批准。
三、报销流程
出差人填写《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的分管常委(委员)或副书记签批后,交会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出纳保存,交办公室主任签批后由出纳按照按程序付款。
四、相关要求
1、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出差必须报请上级批准,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填报《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单》。
2、到外县(市)出差的,要压缩出差时间,能当天往返的,尽量当天往返,不发生住宿费用。县内不视为出差。
3、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和车辆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支付。
4、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主管常委或分管副书记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5、委局机关工作人员抽调到市纪委、省纪委办案的,由省、市纪委出具借调办案证明。办案期间在办案点统一安排食宿的,可不开具住宿费发票,凭借调证明及往返交通凭证报销差旅费。
6、对于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但可作为城市间交通费依据,报销差旅费。
7、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网上购火车票的可不提供电子小票。
8、本规定没有作出说明的事项,按《伊通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本规定中与省、市差旅费报销规定相抵触的,以省、市差旅费报销规定为准。
五、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委机关差旅费支出管理,严肃审批程序,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差旅费。
1、严禁虚报冒领差旅费;
2、严禁借出差之机变相旅游、走亲访友;
3、严禁向基层单位转嫁差旅费。
凡出现上述行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情节较轻的委机关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违规金额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