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有效防范破解信访举报中的诬告陷害行为
近年来,基层党员、群众利用各种信访渠道,举报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党员干部,但也有一些人怀着各种不良动机,以举报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为此,笔者结合伊通县信访工作现状,就如何有效防范破解信访举报中的诬告陷害行为,谈几点浅见。
一、常见的几种诬告陷害行为
从近年来伊通办理的信访举报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诬告陷害行为。
“冠名式”举报。此类行为多为实名举报,主要是举报人在反映个人利益诉求或其他问题时,用一些部门领导“冠名”为被举报人,从举报内容上来看与被举报人并无直接关系。
“臆断式”举报。此类信访举报实名、匿名比例相差不大,主要表现为在少量事实的基础上,主观想象、演绎推理、上纲上线、胡乱扣帽。
“报复式”举报。此类行为多匿名举报,大多数发生在换届选举、干部调整、民主评议等时间节点,主要表现为借检举揭发为名为编造事实、恶意中伤、吹毛求疵、以偏概全。
诬告陷害行为一方面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助长不良政治文化,使部分干部在干事创业上畏首畏尾,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另一方面严重扰乱反腐败工作,使纪检监察干部将有限的精力分散在大量无意义的工作上。
二、诬告陷害行为成因
诬告陷害目的各有不同,但成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谋取不当利益。在“冠名式”举报中,举报人往往是为了得到纪检监察机关重视,造成更大影响,实现个人不正当利益诉求。而在“报复式”举报中,举报者多因存在个人恩怨、竞争关系、嫉妒心理等,通常希望通过诬告陷害的方式打击被举报人,企图在人事变动、荣誉归属、利益分配中获得不正当利益,或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狭隘心理,恶意攻击他人。
陷害“成本”偏低。一方面,根据《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八条,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而绝大多数诬告举报线索皆为匿名举报,也因此难以查明诬告者真实身份。另一方面,在主客观要件定性上,对举报人主观方面取证困难,对客观方面造成情节影响难以认定,诬告者可以以“错告”“未造成较重影响”或“检举失实”等理由轻松搪塞过关。而“冠名式”举报,因举报者多为普通群众,其主观一般为追求自身利益诉求,不符合诬告陷害违法主观方面认定要求,因此无法进行约束或惩戒。
认定机制相对滞后。虽然新修订《条例》第五十二条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对诬告陷害行为认定方面有了明确,但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导致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无权限对诬告陷害行为第一时间进行认定。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相关条目对诬告陷害违法和犯罪认定标准相对严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纪法衔接贯通。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探索运用如下几种方式加以解决。
一是依规依纪依法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始终坚持正向引领。要坚持正面倡导,鼓励群众和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监督权,防止权力异化。正确把握诬告要件。要准确认定举报人获取举报内容来源、原因、目的和对自身举报行为的认知;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投递范围、对象、传播程度、真实性、对举报人影响程度和对正常执纪执法的影响。不枉不纵严肃惩戒。对党员或公职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一般群众,可移交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刑罚。
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应对诬告陷害行为。加强分析研判。在信访举报办理中,对匿名举报要具体分析、慎重处理,充分运用“信访检举举报平台”,加强与市一级的沟通联系,压缩认定时限。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举报保密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通过谈心、召开会议、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向被诬告人所在单位党委(组)说明情况。细化诬告陷害举报从受理到澄清的一些列程序,并全程跟踪反馈,及时止损。坚持妥善处理。妥善运用“四种形态”和容错纠错机制,贯彻“三个区分开来”,对问题进行恰当处理,涵养、维护良好政治生态,让别有用心者没有生存空间。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谨防诬告陷害行为。正面倡导“多元化”。充分运网络媒介,深入到社区、街道、乡镇,通过张贴宣传漫画,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让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诬告陷害行为的恶劣影响及后果。警示教育“零距离”。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有关书籍等方式,紧密结合当地诬告与被诬告的鲜活案例,深入剖析、阐释问题成因和量纪量法分析,有效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纪法思维。通报曝光“强震慑”。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反面典型,向广大人民群众呈现诬告事件真相、负面效应等以正视听,让诬告者知敬畏、存戒惧、有收敛。